结婚分财产一般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一般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在结婚分财产的问题上,首先需要明确财产的性质,即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而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先协商后判决的原则。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共同财产,这种协商可以充分体现双方的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协议,那么按照协议进行财产分割即可。
然而,当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时,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例如,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且子女跟随一方生活,法院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需要。对于女方,考虑到在婚姻家庭中可能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等因素,也会给予适当照顾。而对于无过错方,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通常不参与分割,仍归该方所有。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例如,虽然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在婚后双方对该财产进行了重大修缮、改良等,使得财产价值大幅增加,对于增值部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总之,结婚分财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合理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