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分为两种情况,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这种拟制直系血亲是不能结婚生子的;而拟制旁系血亲,在没有三代以内的自然血亲关系时,是可以结婚生子的。

需要了解拟制血亲的概念。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等。

对于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法律明确禁止他们结婚生子。这主要基于伦理道德和维护公序良俗的考虑。从伦理层面看,这种关系在家庭中具有特定的身份和角色定位,结婚生子会破坏传统的家庭伦理秩序,引发诸多道德争议。从法律角度,为了保障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和有序性,避免因这种特殊关系的结合而带来的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所以严格禁止拟制直系血亲结婚生子。

而对于拟制旁系血亲,如继兄弟姐妹,如果他们之间不存在三代以内的自然血亲关系,法律并不禁止他们结婚生子。因为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是基于法律拟制而非自然血缘,在不存在近亲结婚可能导致的遗传风险等问题时,允许结婚生子并不违背法律和伦理原则。不过,在实际生活中,这类婚姻可能仍会面临一些来自社会观念和家庭方面的压力,但从法律层面是被允许的。

拟制血亲为什么不能结婚生子(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