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离婚财产分割仍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在第二次离婚时,明确财产的性质是进行分割的基础。首先是夫妻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些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仍归财产所有者个人所有。例如,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鼓励双方自行协商。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对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这种协商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能够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具体需求和情况。
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比如,在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如果子女随女方生活,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照顾女方,以保障子女的生活条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那么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能会得到更多的财产份额。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如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股权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以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