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和探望权问题需分别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可通过沟通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以保障子女权益和当事人合法权利。
抚养费和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一方不给抚养费不能成为另一方阻止其探望孩子的理由。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而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合法权利。
当遇到一方不给抚养费的情况,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先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明确指出支付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告知对方不履行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同时了解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是否存在合理的困难,比如经济上出现临时问题等,共同探讨解决方案,如分期支付等。
如果沟通协商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比如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等提出调解申请。这些组织可以从中斡旋,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若调解也没有效果,那么就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以子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等因素,依法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和方式。
对于探望权问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同样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说明探望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争取达成一致共识,保障自己的探望权。若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自己的探望权如何行使,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在处理这两个问题时,都要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父母双方应该尽量避免将矛盾激化,减少对子女心理和生活的负面影响,共同为子女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成长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