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可以取消。居住权的取消存在多种情形,包括约定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解除居住权设立的相关法律行为以及居住权人实施特定违约行为等情况。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的取消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如果当事人在设立居住权时,明确约定了居住权的期限,那么当这个期限到期时,居住权就会自动消灭。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乙对甲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期限为 10 年。10 年期满后,乙的居住权自然取消。

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具有人身属性,与居住权人的人身相关联。一旦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随之消灭。比如,丙为丁设立了居住权,但丁不幸去世,此时丁的居住权即取消。

解除居住权设立的相关法律行为:居住权的设立通常基于合同或者遗嘱等法律行为。如果这些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或者解除,居住权也会随之取消。例如,戊通过欺诈手段使己为其设立了居住权,后来己发现并通过法律途径撤销了该居住权设立合同,戊的居住权也就取消了。

居住权人实施特定违约行为:在设立居住权的合同中,可能会约定一些居住权人的义务,如果居住权人违反这些义务,可能导致居住权被取消。比如,合同约定居住权人不得将房屋转租,但居住权人擅自转租,那么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取消居住权。

居住权取消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以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关物权登记的准确性。

居住权是否可以取消了(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