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报债权通常情况下可以再起诉,但要符合一定条件和遵循相应法律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申报债权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一般而言,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如果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是可以再起诉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法理角度来看,申报债权只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个初步程序,而法院的审判则是对债权的最终确认。申报债权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放弃了通过诉讼来确定债权的权利。当债权人认为债权表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比如债权的数额、性质等存在争议时,就有必要通过诉讼来解决。

不过,起诉也有相应的限制和要求。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可能会丧失胜诉权。起诉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法院会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情况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例如,如果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而管理人对债权进行了错误的认定,债权人通过起诉往往能够获得合理的判决。但如果债权人自身提供的证据不足,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此外,如果是在非破产程序中,已申报债权后是否可以起诉,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合同约定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申报债权未能解决争议,且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债权人同样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已申报债权后再起诉是一种在一定条件下可行的维权途径,但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已申报债权是否可再起诉(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