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通常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尚未设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执行;远离监狱的,也可以放在看守所内执行。
之所以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拘役,主要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从拘役本身的特点来看,它是一种较轻的短期自由刑,其刑期相对较短,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执行法律的重要力量,具备执行短期刑罚的便利条件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役过程中,承担着对犯罪分子的监管、教育和改造等职责。在监管方面,要确保犯罪分子遵守拘役所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出现逃脱、破坏监管秩序等情况。在教育改造方面,会通过组织劳动、开展思想教育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认识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促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此外,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些规定体现了拘役这种刑罚在执行过程中既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人性化特点,有助于犯罪分子更好地改造和回归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