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即污染环境罪,其构成要件包括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刑事责任方面,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污染环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和管理环境,污染环境的行为破坏了这种管理制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严重污染环境”需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具体情况来认定,比如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等情形。

(三)主体要件:污染环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

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0)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