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工伤认定书后,一般要等伤情相对稳定后做劳动鉴定有效,但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通常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重要程序。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之所以强调伤情相对稳定,是因为不稳定的伤情可能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例如骨折患者,如果在骨折还未愈合、仍有明显的疼痛和功能受限且后续治疗方案可能会对恢复情况产生较大影响时进行鉴定,就无法真实反映其最终的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受损程度。
虽然没有严格的时间上限要求,但一般建议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是因为时间拖得过长,可能会给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带来困难。比如,随着时间推移,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可能存在保管不善等情况,影响鉴定的准确性;同时,受伤职工自身对受伤时的情况记忆也可能模糊,不利于准确陈述受伤经过和症状。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鉴定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总之,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应关注伤情恢复情况,在相对稳定时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