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讨债是否能定性为寻衅滋事案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暴力讨债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则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案件;若不符合,则不能认定。

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二、暴力讨债与寻衅滋事的关系在暴力讨债过程中,如果讨债人实施了上述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案件。例如,讨债人随意殴打债务人或者其亲属,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或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情节恶劣的情况,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再如,讨债人在公共场所对债务人进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又如,讨债人强拿硬要债务人的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债务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样可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然而,如果暴力讨债行为只是轻微的拉扯、推搡等,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程度,或者讨债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且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那么就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寻衅滋事案件。总之,暴力讨债能否定性为寻衅滋事案件要结合具体的行为表现、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暴力讨债如何定性能否定寻衅滋事案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