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的量刑起点取决于具体犯罪情节,但通常不会低于六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寻衅滋事罪有以下情形及量刑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罪方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一个人同时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时,司法机关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例如,如果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那么数罪并罚的刑期会在两年以上三年以下确定。如果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如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那么数罪并罚的刑期可能会在五年以上甚至更高。所以,具体的量刑要结合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