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处骨折工伤具体评为几级伤残需根据骨折的部位、严重程度、治疗后恢复情况等,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来综合判断,可能是不同的伤残等级,从十级到一级都有可能。

工伤伤残评定中,对于两处骨折的情况,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确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是评定的重要依据。

如果是比较轻微的骨折,比如四肢长骨的线性骨折,经过治疗后恢复良好,对肢体功能没有明显影响,可能评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的标准中有“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这样的条款。例如,手指的一处简单骨折和脚趾的一处简单骨折,愈合后不影响手指和脚趾的基本活动功能,就可能符合十级伤残的标准。

若骨折情况较为严重,如涉及关节部位的骨折,导致关节活动受限,可能评定为九级伤残。九级伤残标准中有“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等规定。比如,手腕关节和脚踝关节的骨折,进行了内固定手术,虽然骨折愈合,但关节活动度较正常有一定降低,就可能符合九级伤残。

更为严重的情况,如果两处骨折导致肢体严重畸形、功能大部分丧失,可能评定为更高级别的伤残。例如,下肢两处骨折导致下肢缩短、不能正常行走,或者上肢骨折影响到肢体的抓握、伸展等重要功能,可能评定为八级甚至更高级别的伤残。

此外,当职工有两处以上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时,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所以,最终的伤残等级需要由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实际的医学检查和相关标准进行评定。

两处骨折工伤可以评为几级伤残(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