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完工伤鉴定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之所以设置再次鉴定的程序,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鉴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因为工伤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对鉴定标准的理解差异等。通过再次鉴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可能出现的错误或不公正的鉴定结果。
在申请再次鉴定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通常包括初次鉴定结论书、再次鉴定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与工伤相关的病历等医疗资料。再次鉴定的流程与初次鉴定类似,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再次鉴定的申请必须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同时,再次鉴定也需要缴纳一定的鉴定费用,如果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同,鉴定费用将由原鉴定机构承担;如果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相同,鉴定费用则由申请再次鉴定的一方承担。此外,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以确保再次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