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会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考验期则是在这段时间内对假释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具体方法。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判处的都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就采用限制加重原则,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举例说明: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6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剩余的4年。在假释考验期的第2年,甲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时,就要撤销甲的假释,将抢劫罪没有执行的4年刑期和盗窃罪判处的3年刑期,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即在4年以上7年以下酌情决定。
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体现了犯罪分子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所以法律采取了较为严厉的处理方式,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