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通常不能出市、县。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里的市一般指县级市,县就是指行政县。
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被取保候审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因为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仍在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随时能够联系到被取保候审人,以便开展调查、讯问等工作。
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确实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比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到外地就医,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需要到外地处理后事等,应当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为情况属实且不影响案件办理的,会批准其离开。被取保候审人在获得批准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出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
违反规定的后果。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执行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所以,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执行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