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鉴定完成后,若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可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
当工伤认定和鉴定都完成后,首先要明确对鉴定结果的态度。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那么就可以进入申请工伤待遇的流程。
对于有工伤保险的情况,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费用发票、病历等,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通过后,会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如果是五、六级伤残,用人单位还需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要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要是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整个过程中,如果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工伤认定鉴定完成后的手续办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有序进行,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