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定金和违约金存在多方面区别,包括性质、作用、数额限制、交付时间等方面。
性质方面,违约定金具备担保性质,是为保障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当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违约金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是违约方对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
作用方面,违约定金主要起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它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一旦一方违约,定金就会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以此来约束双方。违约金的主要作用是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损失。
数额限制方面,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而违约金的数额虽然也由当事人约定,但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交付时间方面,定金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交付,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而违约金一般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支付,是对违约行为的事后处理。
适用规则方面,在合同中,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是为了避免对违约方进行过度的惩罚,同时也保障守约方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