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部分履行时定金一般不存在计算利息的问题,定金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若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不过若合同有特别约定定金需计算利息,按约定计算;若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利息等损失,受损方可以主张赔偿。
定金在法律上是一种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在合同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定金本身的核心功能并非在于产生利息收益。
从定金罚则来看,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定金主要是通过这种罚则来保障合同的履行,而不是以利息形式体现其价值。
然而,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金需要计算利息,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计算。这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和协商结果,对定金的相关事宜进行详细的约定。
另外,若因为一方部分履行合同构成违约,给对方造成了包括利息在内的损失,受损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其中可能就包含因资金占用等产生的利息损失。但这并非是定金本身的利息,而是违约赔偿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