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签了定金协议可以反悔,但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购买二手房时签订的定金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促使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如果买方签了定金协议后反悔不想购买该二手房,从法律层面来看,这属于买方违约。根据《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也就是说,买方交付的定金,卖方有权不予退还。例如,买方交付了5万元定金,之后反悔不买了,那么这5万元定金卖方可以合法占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买方反悔不需要承担定金损失。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政策重大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方可以与卖方协商,要求退还定金。因为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另外,如果是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比如卖方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卖方将房屋又转卖给他人等,那么此时买方不仅可以要求返还定金,还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买方想要反悔,建议先与卖方进行友好协商,说明反悔的原因,看是否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尽量减少自身的损失。同时,在签订定金协议前,买方一定要充分了解房屋的情况、自身的购买能力和购买意愿等,谨慎做出决定,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