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继续工作,若后续伤情发生变化,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若没有伤情变化等情况,并没有强制要求再次进行鉴定的时间。
工伤鉴定是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当职工完成工伤鉴定并继续工作后,是否需要再次鉴定以及何时再次鉴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伤情发生变化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是为了保障职工的权益,因为工伤导致的身体损伤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出现新的变化,比如原本恢复较好的部位出现了并发症,或者受伤部位的功能障碍在后续生活工作中加重等。通过复查鉴定,可以重新确定伤残等级,从而使职工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待遇调整。
伤情未发生变化时:如果工伤职工在鉴定后继续工作,身体状况一直稳定,没有出现明显的伤情变化,那么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几年后再次进行鉴定。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如工作需求、待遇享受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申请再次鉴定。例如,职工所在岗位对身体条件有较高要求,为了确认自身能否继续胜任工作,可能会主动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鉴定后继续工作几年后再鉴定并没有固定的时间要求,主要取决于伤情是否发生变化以及职工自身的实际需求。在申请复查鉴定时,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