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基本时长,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和秩序。
同时,该条法律还对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做出了规定。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的要求,此时仲裁时效就会中断,重新开始计算一年的时效期间。
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劳动者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无法在时效内申请仲裁,在其病愈后,仲裁时效继续计算剩余的时间。
此外,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出于各种顾虑不敢及时主张拖欠的劳动报酬。
总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般为一年,但存在中断、中止等特殊情况,并且在拖欠劳动报酬的特定情形下有不同的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确处理劳动争议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