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另一方不到场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处理。协议离婚时另一方不到场,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诉讼离婚时另一方不到场,若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若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协议离婚的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另一方不到场,无论是申请离婚登记、度过冷静期后申请发给离婚证,只要一方未到场,都无法完成离婚登记手续。

诉讼离婚的情况。如果原告不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原告在诉讼离婚中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法院一般会按撤诉处理。

如果被告不到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不过,对于离婚案件,法院通常会慎重对待。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一般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到庭,以便法院查明事实,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等情况。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仍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如果被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比如因重大疾病、不可抗力等原因,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等。

离婚另一方不到场怎么办(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