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情况下,无论伤残几级,都可以获得陪护费(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用主要与生活自理能力相关,而非单纯取决于伤残等级。该条例明确指出,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也就是说,只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工伤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生活护理费。
例如,有的工伤职工可能伤残等级并不高,但由于受伤部位等原因导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后,就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而有的职工虽然伤残等级较高,但经过鉴定不存在生活自理障碍,那么就无法获得生活护理费。
在实际操作中,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总之,判断工伤职工是否有陪护费(生活护理费),关键在于是否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存在生活自理障碍,而不是单纯依据伤残等级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