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方不愿意出庭,可区分情况处理。若对方是原告且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按撤诉处理;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若被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如果不愿意出庭的是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意味着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会被撤销。不过,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比如突发重大疾病等,应提前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审理。
要是不愿意出庭的是被告,情况相对复杂一些。一般情况下,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但如果被告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出庭,如在国外、身患严重疾病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自己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态度。法院会根据被告提交的书面意见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等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还可以拘传。在离婚案件中,虽然一般不轻易适用拘传,但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不出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也可能采取拘传措施强制被告到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