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协议离婚时民政局不给办理,需要先了解不给办理的具体原因,再根据不同原因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如补充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等。
民政局不给办理协议离婚必然存在一定原因。一般而言,可能是因为双方提供的证件材料不齐全,例如缺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或者是离婚协议书不符合要求,未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也有可能是双方并非自愿离婚,存在胁迫等情形。
如果是材料不齐全的情况,当事人应按照民政局的要求,尽快补充完整相关材料。比如,若缺少身份证,应及时补办;若离婚协议书内容不完善,需重新拟定,确保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关键问题都有明确且合理的约定。
要是认为民政局的不予办理决定缺乏合法依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通常需要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无法通过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手续,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当事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由法院来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