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离婚证后,不影响办理结婚登记。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无需提供结婚证明,只需按规定提供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即可。若婚姻登记机关需要证明当事人无配偶情况,当事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离婚证。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所需提供的材料主要是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所以,即使离婚证丢失,并不影响直接去办理结婚登记。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婚姻登记机关可能为了确认当事人的婚姻状况,需要其证明处于无配偶状态。这时,如果离婚证丢失,当事人可以进行补领。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会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补领离婚证的流程通常如下:当事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总之,丢失离婚证不会成为办理结婚登记的阻碍。当事人既可以直接按结婚登记要求准备材料办理结婚,也可在需要证明无配偶情况时,通过补领离婚证来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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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