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房产已过户十几年,一般情况下不能要回来,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后,通常是不能随意撤销的。对于房产而言,过户就意味着财产权利已经完成转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当房产已经过户十几年,正常情形下赠与人已丧失任意撤销权,不能随意要回房产。
不过,存在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况。《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受赠人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即便房产已过户十几年,只要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就有可能要回房产。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这主要针对的是尚未履行的赠与部分,对于已经完成过户的房产,要以此为由要回,在司法实践中会有严格的审查和认定。
总之,赠与的房产已过户十几年能否要回来,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涉及此类纠纷,建议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