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分割需根据房产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多种因素来确定。一般分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若房产是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例如,男方在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即使双方共同生活,这套房子在离婚时仍归男方所有。
如果是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女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归女方,但女方需要对男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通常都应平均分割。但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该房产的归属,应按照约定处理。例如,夫妻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归一方所有,那么在离婚时就按照协议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总之,离婚时房产分割要综合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