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一般在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有期徒刑,通常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这是对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时间的基本规定。

对于减刑的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明确,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即使经过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罪犯实际坐牢的时间也不能低于十三年。并且,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些犯罪分子的减刑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无期徒刑多长时间改判有期徒刑(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