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中轻伤的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从颅脑、脊髓、面部、听器听力等多个方面对损伤程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目前鉴定轻伤的主要依据。它对人体不同部位的轻伤标准进行了细致分类。在颅脑、脊髓损伤方面,轻伤一级包括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等情况;轻伤二级有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等。这主要是考虑到创口长度不同对人体健康和功能的影响程度不同,较长的创口往往意味着更严重的损伤和更高的感染风险等。
面部、耳廓损伤也是鉴定的重要部分。轻伤一级如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等;轻伤二级如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等。面部损伤不仅会影响外貌,还可能对口腔、眼部等功能产生影响,所以根据创口长度等进行分级鉴定。
听器听力损伤方面,轻伤一级有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等;轻伤二级有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等。听力是人体重要的感官功能,不同程度的听力损伤会对生活和交流造成不同程度的困扰,因此有明确的鉴定标准。
视器视力损伤,轻伤一级如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等;轻伤二级如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未影响视力等。视力损伤会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和工作能力,所以对其鉴定标准也有严格规定。
此外,对于颈部、胸部、腹部等其他部位也都有相应的轻伤鉴定标准。在实际鉴定过程中,需要专业的鉴定人员依据该标准,结合伤者的病历、检查报告等多方面资料进行综合判断,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只有准确的鉴定,才能为故意伤害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可靠依据。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3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