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集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不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仍可以企业名义起诉对方。一般由企业的清算组代表企业进行诉讼;若企业未成立清算组,则可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代表企业进行起诉。
首先要明确,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了其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依然存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对于集体企业而言,当它作为原告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果已经成立了清算组,那么清算组是代表企业参与诉讼的适格主体。清算组在成立后,要全面接管企业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等工作,在起诉对方时,清算组可以以集体企业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企业的合法权益。
如果集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成立清算组,通常情况下,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表企业进行起诉。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与集体企业有着密切的关联,对企业的情况较为了解,在企业无法自行组织诉讼时,它们可以在履行一定的手续后,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在起诉过程中,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往来账目、侵权行为发生的相关证据等,以证明对方存在违约或侵权等行为,给集体企业造成了损失。同时,要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副本等诉讼文书。
此外,虽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起诉对方,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仍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诉权。并且,一旦诉讼有了结果,涉及到执行等后续问题时,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积极配合,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