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开庭流程一般包括庭审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等主要阶段。
首先是庭审准备阶段。在开庭前,书记员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这一阶段为后续的庭审活动奠定基础,确保庭审能够有序进行。
接着进入法庭调查阶段。这是庭审的重要环节,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然后被告进行答辩。之后,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并对证据进行质证。审判人员也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询问,以全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例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双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银行存款明细等,并对财产的来源、归属等问题进行说明和质证。
法庭辩论阶段随之而来。在这一阶段,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原告及其代理人会发表辩论意见,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被告及其代理人则进行反驳和答辩。双方可以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通过辩论,进一步阐明各自的立场,为法官的裁判提供参考。
然后是案件评议阶段。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进入评议室对案件进行评议。合议庭会根据庭审调查和辩论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进行讨论和表决。评议过程是秘密进行的,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最后是宣告判决阶段。合议庭评议结束后,会重新开庭宣布判决结果。宣告判决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判决内容会包括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的归属、财产分割的方案等。整个起诉离婚开庭流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