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终止妊娠一般不认定为侵犯丈夫生育权利。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可能会出现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妻子擅自终止妊娠通常不被认定为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利。

从法律层面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意味着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决定权,有权自主选择是否生育以及何时生育。这种规定是基于对妇女生理和心理特点的考虑,因为怀孕、生育和分娩的过程主要由妇女承担,会给妇女的身体和生活带来重大影响。

从生育权的性质分析,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独立的生育权。虽然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应当相互协商、相互尊重,但并不能因此限制另一方的自主决定权。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发生冲突时,不能将一方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过,如果因为生育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总之,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是其行使自身生育自由权的表现,通常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利的侵犯。

擅自终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利(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