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扭送至公安局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自首,但存在符合自首条件的特殊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通常情况下,亲属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安局,并非犯罪嫌疑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投案,不符合自动投案这一典型特征,所以原则上不能认定为自首。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也就是说,如果亲属在扭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比如在途中表示愿意主动接受法律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在此基础上,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就应当认定为自首。
例如,张三涉嫌盗窃,其亲属发现后非常生气,强行将张三扭送到公安局。在去公安局的路上,张三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到案后也如实交代了自己盗窃的经过和细节。这种情况下,虽然最初是被亲属扭送,但张三后续表现出了投案的主动性和如实供述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再比如,李四犯罪后,亲属将其带到公安局,但李四到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故意隐瞒关键事实,即使是被亲属送来,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以,对于亲属扭送至公安局是否认定自首,要结合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