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自首初犯的判刑通常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刑期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初犯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作为一个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从轻处罚的考量:在轻伤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法官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在伤害行为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体现了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当降低量刑。例如原本可能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的,在考虑自首和初犯情节后,可能会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或者适用拘役。
减轻处罚的情形: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比如伤害行为是因民间纠纷引起,且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在自首和初犯的基础上,有可能获得减轻处罚,即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比如可能会判处几个月的拘役或者适用缓刑。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除了自首和初犯情节外,案件的其他情况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例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恶劣、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等。如果伤害手段残忍,即使有自首和初犯情节,也可能不会大幅度从轻处罚。而如果被害人在案件中有一定过错,那么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可能会相对更轻一些。总之,轻伤自首初犯的具体刑期需要根据案件的全面情况,由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