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翻供后又当庭认罪通常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翻供行为违背了如实供述这一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然而,这里强调的是在如实供述后再翻供又在一审判决前重新如实供述,而不是先翻供再当庭认罪这种情形。

当庭认罪只是在庭审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承认,但这并不等同于自首所要求的如实供述。如实供述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后及时、全面、真实地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而翻供破坏了这种如实供述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例如,犯罪嫌疑人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但在后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否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到了庭审时又当庭认罪。这种情况下,甲的翻供行为已经表明其在前期没有持续保持如实供述的状态,虽然当庭认罪,但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条件。

认定自首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自首翻供后又当庭认罪一般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其不符合如实供述这一关键要件。

自首翻供后又当庭认罪是否可定自首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