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10万元的判刑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用于非法活动,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在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时可能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当挪用公款10万元用于非法活动时,达到了入罪标准,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挪用公款1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通常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
不过,若存在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等“情节严重”的情况,量刑会加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虽然10万元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如果存在多次挪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也可能会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此外,最终的量刑还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以及是否积极退赃退赔等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