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证结婚,彩礼钱一般认定为给付方的财产。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有权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在我国,彩礼是一种传统习俗,通常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从法律角度来看,彩礼的性质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当没领证结婚时,意味着结婚这一条件并未成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从法律规定上明确了在没领证的情况下,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也就意味着彩礼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还是属于给付方的。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比如购买共同生活用品、支付共同居住的房租等,那么在返还彩礼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扣除。另外,如果彩礼已经由女方购买了结婚相关的物品,如嫁妆等,并且这些物品在双方分开后实际由男方使用或占有,那么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也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此外,在一些地区,彩礼的给付和使用涉及到家庭之间的人情往来和风俗习惯。在处理彩礼纠纷时,除了依据法律规定,也会适当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但总体而言,没领证结婚时,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彩礼钱应视为给付方的财产,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