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有不同情况,受胁迫结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
婚姻的撤销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和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受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受胁迫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那么其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受胁迫方在摆脱胁迫影响后,有合理的时间来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婚姻自由和合法权益。例如,甲以伤害乙的家人为要挟,迫使乙与其结婚,在甲停止胁迫行为后,乙应在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若乙被甲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那么乙在恢复自由后一年内可请求撤销。
第二种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重大疾病通常指严重影响婚姻生活、生育以及健康等方面的疾病。比如一方在婚前隐瞒了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情况,另一方在婚后知晓后,应在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确保婚姻建立在诚实、信任的基础上。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婚姻将被视为有效婚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