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设立需满足以下必要条件。第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和准则,它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需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生产经营场所是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是合伙企业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此外,设立合伙企业还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