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证明所需资料和手续因收养情形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需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的相关资料,手续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环节。
收养行为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和程序,下面将分别介绍办理收养证明所需的资料和手续。
所需资料
首先是收养人的资料。收养人应提交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送养人方面也需要提供相应资料。如果是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应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等。
被收养人的资料,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办理手续
第一步是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第二步是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收养行为是否是收养关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第三步是登记。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总之,办理收养证明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备资料并完成相应手续,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