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公证,需要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准备相关证件,按申请、受理、审查、出证等手续进行办理。
首先来了解办理收养公证所需的证件。对于收养人而言,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应详细说明收养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等内容;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需提供结婚证,未婚者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及未再婚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需提供的证件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送养人为生父母的,需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需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被收养人的证件方面,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办理收养公证的手续流程如下:第一步是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第二步是受理,公证人员会对当事人的身份和反映的情况进行审查,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三步是审查,公证机关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看是否符合收养的条件等。第四步是出证,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公证机关会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