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责任认定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具。一般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若为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在我国,对于工伤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流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负责工伤认定工作的主体。这是因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准确地判断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这里的统筹地区,一般是指地级市一级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例如,在一个地级市范围内,该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受理本地区内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方便管理和处理工伤认定事宜,确保认定工作的高效和准确。

而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工伤认定工作,会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这是为了平衡不同层级行政部门的工作负担,同时也考虑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更接近用人单位和职工,能够更好地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总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工作中起着关键作用,职工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向相应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责任认定书在哪开具(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