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了做伤情鉴定的费用承担需分情况来看,一般由委托方承担。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若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则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费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关于被打后伤情鉴定费用的承担有明确的规则。
当涉及到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会依法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根据相关规定,这种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的伤情鉴定,费用是由公安机关来承担的。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有职责通过合法的手段收集证据、查明案件真相,伤情鉴定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其费用属于公安机关的办案成本范畴。例如在一些打架斗殴的治安案件中,警方为了确定伤者的受伤程度,以便准确适用法律,会安排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此时费用由警方支付。
如果当事人没有通过公安机关,而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那么鉴定费用就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出于尽快获取伤情鉴定结果等原因,自行联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种情况下,由于是当事人个人的自主行为,并非公安机关的委托,所以费用自然由其本人承担。
另外,如果后续案件经过审理,确定了责任方,在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可以将伤情鉴定费用作为合理的损失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即使前期是受害人自行支付了鉴定费用,在最终的赔偿环节,也有可能从责任方那里得到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