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等级1-10级是根据伤者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划分的。1级最重,10级最轻。
在我国,伤残鉴定依据不同的情形,主要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一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比如,植物生存状态、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况,都属于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像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四肢瘫肌力3级等属于这一级别。
三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例如,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截瘫肌力≤2级等。
四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诸如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等情形。
五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比如,一侧完全性面瘫、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等。
六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像轻度智能减退、三肢瘫肌力4级等。
七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例如,一眼盲目3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等。
八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如一眼矫正视力≤0.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等。
九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比如,一眼矫正视力≤0.3、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等。
十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像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等情况。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