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在主体、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别。雇佣损害赔偿主要发生在雇主与雇员之间,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更广;归责原则上前者雇主多为无过错责任,后者需根据不同情形判断;赔偿范围两者有重合但在具体项目及计算上也有不同。
主体方面,雇佣损害赔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雇主是雇佣他人为其提供劳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雇员则是按照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务的一方。例如,装修公司雇佣工人进行房屋装修,装修公司就是雇主,工人就是雇员。而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更为广泛,它可以发生在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比如,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赔偿关系;在公共场所因设施缺陷导致他人受伤,场所的管理方和受害人之间的赔偿关系等。
归责原则方面,在雇佣损害赔偿中,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一般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雇员是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通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雇员在工作时因自身操作失误受伤,雇主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较为复杂,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在一些特殊侵权行为中,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能会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
赔偿范围方面,两者虽然都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但在一些细节上存在差异。雇佣损害赔偿可能还会涉及到雇主为雇员提供的特殊福利或保障措施等相关的赔偿内容。而人身损害赔偿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且其计算标准可能因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在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举证责任方面,雇佣损害赔偿中,雇员一般只需证明其与雇主存在雇佣关系以及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即可,雇主若要免责,需证明自己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而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有所不同。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人需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侵权人需证明自己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