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并没有规定具体到几级才能鉴定出来,只要存在影响身体结构和功能的损伤,均可进行伤残鉴定并评定出相应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伤残鉴定是对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身体伤残程度进行评估的过程。在我国,不同类型的伤残鉴定适用不同的标准和规范。例如,工伤伤残鉴定适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一般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工伤伤残鉴定:只要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比如,手指骨折等相对较轻的损伤,也可能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而严重的肢体缺失、重要脏器功能严重受损等情况,则可能被评定为更高级别的伤残。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同样,只要因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原因导致身体损伤,在治疗终结后,就可以申请进行伤残鉴定。以颅脑损伤为例,轻微的脑震荡可能不构成伤残,但如果导致了长期的认知功能障碍、肢体运动障碍等,就可能被评定为相应等级的伤残。
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伤残鉴定,专业的鉴定机构会依据相关标准,对伤者的损伤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检查和评估。鉴定过程包括对伤者的病史、症状、体征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所以,并非一定要达到特定的严重程度才可以进行鉴定,只要有损伤并对身体功能产生了一定影响,都能够通过合法的鉴定程序确定伤残等级,从而为伤者在后续的赔偿、救助等方面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
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