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应先做手术,待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再做伤残鉴定。
在涉及需要确定伤残等级的情况时,手术和伤残鉴定的顺序是有其科学依据和法律规定的。从医疗角度来看,当身体受到损伤后,及时进行手术治疗是至关重要的。手术的目的是对受伤部位进行修复、治疗,尽可能恢复身体的正常功能,减少损伤带来的不良影响。例如,骨折患者需要通过手术进行复位、固定,以促进骨骼的愈合;脑部受伤患者可能需要手术清除血肿、减压等,挽救生命和减少神经功能损伤。
而伤残鉴定是评定因伤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如果在未进行手术治疗、伤情还不稳定的情况下就进行伤残鉴定,所得到的结果很可能不能准确反映最终的伤残状况。因为在手术治疗过程中,身体的状况会发生变化,一些损伤可能通过有效的治疗得到改善。比如,关节损伤患者在手术修复后,关节功能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恢复,如果过早鉴定,可能会高估伤残等级。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一般要求在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鉴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只有当伤情稳定,不再有明显的变化,此时进行的伤残鉴定结果才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能够作为合理赔偿、处理纠纷等的依据。例如在交通事故、工伤等案件中,保险公司、用人单位或法院等通常都要求提供治疗终结后的伤残鉴定报告。所以,为了确保伤残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先做手术,待病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再进行伤残鉴定。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2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