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和离婚协议有明显区别,且二者的撰写要求也不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的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协议。二者在签订时间、目的、生效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撰写时都需要明确双方信息、财产情况等,但具体条款有所不同。
首先来看二者的区别。
签订时间: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而离婚协议是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签订。
目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主要目的是对夫妻婚内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进行约定,不涉及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的核心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一并作出安排。
生效条件: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一般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离婚协议则需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生效,若未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不生效。
接下来谈谈如何撰写。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撰写:
开头要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接着在协议中明确双方自愿签订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详细列出夫妻双方的现有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并对每一项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例如某套房产归一方所有,某笔存款如何分配等。还可以约定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等方面的内容,如一方名下的房产由另一方居住使用等。最后,双方签字并注明签订日期。
离婚协议的撰写:
同样先写明双方基本信息。开头需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在财产分割部分,要详细列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如房产的分割方式、车辆的归属等。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要明确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的行使等。债务承担方面,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并约定如何分担。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事项,如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经济补偿等。最后,双方签字并注明签订日期。
无论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还是离婚协议,在撰写时都要确保内容合法、公平、合理,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条款。如有必要,可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