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履行区别较大,二者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从构成要件来看。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明确表示愿意加入到债务关系中,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这种意思表示通常需要以书面或其他明确的方式作出。比如甲欠乙 10 万元,丙向乙表明愿意和甲一起偿还这 10 万元债务,这就是典型的债务加入。而第三人代履行中,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债务人的意思,只是基于与债务人的约定或其他原因,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例如甲和丙约定,由丙代甲向乙交付一批货物,丙本身并不承担债务。

在法律后果方面。债务加入后,第三人成为债务关系的主体之一,与原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一旦第三人履行了债务,其对原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如上述例子中,若丙偿还了乙的 10 万元债务,丙有权向甲追偿。而第三人代履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从责任承担的范围来看。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承担的责任范围与原债务人相同,包括主债务以及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而第三人代履行的第三人仅在其代履行的范围内对债权人负责,不承担其他额外的责任。

最后,从合同相对性的突破程度来看。债务加入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第三人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第三人代履行并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第三人只是履行辅助人,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综上所述,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履行区别显著。

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履行区别大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